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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先约三】:(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)新的契约可以覆盖掉旧的契约。
备注:【先约三】是对【先约二】的解释,因为签订契约的双方完全有可能先后签订两份互相矛盾的契约,才这种情况下,永远以新契约为准。
这就是说,如果双方都对契约的内容不满意,那么可以通过签订一条契约来达到“毁约”的目的。
敲黑板,这一条的重点是,必须在“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”;注意,这一点很重要。
重复一遍,这一点很重要。
以上是【先约】中最重要的三条,它们已经构成了整个【契约体系】的大致框架。
在这个体系中,【法律】被解释为,“由一系列‘所有人与所有人’签订的契约所组成的集合”。
就比如,【财产法】中对于【私有财产】的定义为:
财产的持有者与其他所有人签订了一份契约,契约内容是所有人都承认该持有者享有“某事物”的所有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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