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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风投机构没有能力自行搭建一家新的公司,并且改头换貌“抄”出一个功能类似的APP来。
在互联网行业,一个合格的创业者,在自己的产品得到广泛关注之前,就应该迅速的制定接受投资的对象,然后利用融到的资金来迅速做大做强,不给后来者借鉴以及“抄袭”的机会才是硬道理。
这也是为什么程煜在大致得知对方的姿态之后,就让谭午廉放弃的原因。
像是这位大学生这样,拥有一个还不错的项目,但很快就倒在资本面前的案例,在任何一个行业都比比皆是。
而互联网行业,往往会将这种状况放大化。
当然会有人说,抄袭也好,借鉴也罢,都是不尊重知识产权的表现。
诚然,这话说的不错,可法律在这种状况面前很难做出合理的界定,毕竟,后来出现的APP也只是功能上和你类似,无论界面上,还是核心程序的编程以及实现方式上,都会存在极大的不同。
在法律面前,这只是两款功能重叠度足够高的APP而已,说的再准确点儿,这就是两款受众人群高度重合的APP,想要凭此诉诸其他企业抄袭,几乎没有可能。
充其量,你能在道德层面上去指摘对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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