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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零六章:战后留名 (2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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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而且行事手段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所犯下的罪过进行调整,并不是简简单单的一杀了事,就跟古代的刑法一样,尤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,毕竟孔夫子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人嘛。

        腰斩,扒皮,五马分尸……各种残酷的刑法,只要对方犯下的过错对应这些刑法,那就可以放心使用。

        毕竟人这种生物,或者说所有的生物,都是畏威而不畏德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德只是一时的,威才是一世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就比如说人贩子,现代对于人道主义实在太过看重了,对人贩子处罚根本没有太过严酷的刑法,也就是牢狱之灾罢了,顶天了送一颗花生米。

        所以现代人贩子才会这么猖狂,大街上抢汉孩子,诬陷家长是人贩子的行为都存在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古代就不同了,就说历史上那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宋代,对于拐卖十岁以下儿童,无论诱骗还是强抢,都是以最高判罚论处。

        对于拐卖儿童卖给别人做奴婢的,处绞刑;拐卖儿童给别人家做孩子的,处三年徒刑;如果在拐卖过程中儿童被伤害,要按强盗罪论处——强盗罪在宋代是大罪,基本上都是死刑。

        甚至在明朝,要是有那种不仅是拐卖儿童,还把被拐儿童肢体人为斩断制造残废,然后控制乞讨的“采生折割”这种丧心病狂行为的,被抓到更是会被处于“凌迟处死”这样残酷的极刑。

        好了,扯远了,让我们把话题转回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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