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却是关于私藏禁兵器的定罪有关律法规定。
“非弓箭刀楯、短矛者,私家可据有。
唯甲、弩、矛、楯、具装等,私家不合贮存。”
这句话意思很明了,普通的武器,私家可据有。
但盔甲、弓弩这些武器,私家不能据有。
因为这些武器在大唐显然属于杀伤力强大的重武器。
紧接着唐云就想到了大唐律令对于私藏重武器的处罚条文。
“私有以上兵器者,各处徒刑一年半;弩一张,加二等,合徒两年半,甲一领及弩三张,流三千里,甲三领及弩五张者,处以绞刑。”
量刑不可谓不重,先不说拿了这些重武器去做什么,单是家藏这些武器,就要劳动改造一年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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