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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括怎麽动手、有何依据、如何善後,都有着一条龙的考虑:
第一,以「乱政」的罪名先杀而後快,这是依据了法家「据实而罚」的主张,在当时法家思想占优势的鲁国,孔子只能以此才能名正言顺地杀人;
第二,面对学生、政治与舆论上的质问,总结出「大恶者五」罪名,提出「君子之诛」、「察乎於情,而不在於实」;
第三,搬出《诗经》里的「忧心悄悄,愠於群小」,用经典佐证杀少正卯有理有据;
第四,列举「夫殷汤诛尹谐;文王诛潘正;周公诛管蔡;太公诛华士;管仲诛付乙;子产诛史何」的事例,把诛杀少正卯的行为同先贤并列,表明这种诛杀的正确X。
最後,
孔子慨然叹曰:不教其民而听其狱,杀不辜也。三军大败,不可斩也;狱犴不治,不可刑也;《诗》曰:是以威厉而不试,刑错而不用,此之谓也——古人均称颂德行以教化民众,而恨恶法律刑苛:不可不察。
把法家学说狠狠黑了一把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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