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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85章 工商税变法-下 (2 / 1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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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总的来说,刘巴和李素之前也私下商议过几个总指导价,无非是“政府交通基建的投入,需要较长时间收回投资的,收费时不得计算复利,只能按照实际投入每年两成的利息计算未来收费总额。而且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利息、即利息不能超过本金四倍”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收够二十年还是回不了本,后续可以继续收,但不许再产生利息。所以相当于最多是本息收到投资额的五倍。

        而且李素还建议设置了一个最长期限,那就是新建工程如果五十年还无法回本本息五倍,后续也不许再收建设费了,就当是政府投资为亏本部分兜底买单了——

        这也是考虑到未来为边远地区战略要地修运河或者类似于“秦直道”的高速路时,不能完全算经济账。

        哪怕是两千年后,往边疆军事要地修路修运河也多半是亏损的,这种有军事政治意义的项目,朝廷财政应该兜底一部分亏损。

        不过,建设本息不收之后,收费并不是完全停止——因为还存在“养路费”、“河道维护费”,基础设施也是要定期修整,运河要经常疏浚淤积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些钱当然还要给,只是比回收投资期间的费率要便宜很多。可以只收一半甚至更低。

        总而言之,这些方面刘巴转述的操作,基本上都能服众。

        主要是李素这些领域经验太多了,后世什么收费高速和铁路的回本模式没见过,历史上古人踩过的坑李素发挥一下常识就能规避掉。

        论政府工程的治理和基建狂魔的回本模式,后世之人比古人优势太大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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