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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六章 反向模式 (2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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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为避免水务公司管理层,擅自修改公司基本法,方案中严格限定了管理层的权利,确保他们不能轻易修改公司基本法。

        这种模式下,其实就是对公司权利的一种切割,即所有权、管理权、监督权的三权分立。

        在通常情况下,国企的内部权利,可能是两种模式,第一种是:官方掌握所有权、监督权,企业自身拥有管理权。第二种是:官方和私企共同持有所有权、监督权,企业拥有管理权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此一来,企业就是一个二元制结构,而受官方本身的性质决定,监督人员可能不太专业,也可能感觉得不偿失,又容易受到各方钳制,导致监督难以贯彻。

        而获得监督权的燧人公司,却不一样,因为燧人公司在本质上,是私人企业,私人企业以盈利为第一目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只有让水务公司产生盈利,才可以从中获得分红,同时燧人公司派遣的监督人员,在性质上属于私人企业员工,可以获得大量奖励,而不违反相关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 在黄修远设计的结构中,企业获得管理权,全体员工可以拿到3%~24%的利润分红;燧人公司获得监督权,监督员和燧人公司拿到1%~8%的利润分红;官方获得所有权,以及拿到剩下的全部利润。

        为了让企业获得利润,经济督导办公室必然全力以赴,因为这关系到他们的利益。

        同样官方也不会轻易插手进来,毕竟国企存在的意义,第一是提供社会基础服务,第二是保证产业安全,第三才是盈利。

        只要企业可以维持良好的社会服务,又能保证产业安全,同时还可以产生盈利,那让燧人公司监督水务公司又如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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